税务律师能做什么?

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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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看到很多税务律师,很是惊讶,有很多人自认为税务律师,何为税务律师?我在省税务局工作了十年,在律师事务所做执业律师五年了,也未感到自己是一个税务律师,但我看了其他“税务律师”的工作经历,都没有我丰富,与这些“税务律师”比起来,我更有资格称为税务律师了。“税务律师”和广为流转的“税收筹划”一样让我大惑不解,“税收筹划”又是什么,税收应该如何筹划,怎么才算税收筹划。是不是改换几个计算公式就在筹划了,还是以少缴了税款才能定义为筹划?我个人理解,税收筹划是建立在税收宪政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税收宪政理念支撑,税收筹划与公平一样,只是一个苍白无力的名词而以,没有任何内涵。所以当纳税人迫切的找“税收专家”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在税务局一个部门工作20年的经验无法筹划单个税种。书店竟有人写出大量的书籍,教你如何做一个税务律师和如何做税收筹划。可以看出有很多人愿意做一名税务律师,都想占国家的便宜,但在市场经济中,这已无可厚非了。更有人愿意自告奋勇为想当税务律师的人当老师,甚至手把手教出税务律师。但什么样的律师才是税务律师,当我想把自己封为一名税务律师时,也是很茫然,更感到底气不足。在税务机关工作期间,从未注意过税务律师和税收筹划,我以为和社会脱节太多了,或是自己太过落伍了。“税收筹划”、“税务律师”都是由外国进口的名词。对于我们社会来说,两者都是新生事物,而且很显然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执法程序格格不入。但愿它不会如“太平天国运动”一样,在中国这片“热土”上只能把其副面效应发挥得淋漓尽致,而让其面目全非。

严格来说,从中国的税法体系、法律环境、社会传统和人民的承受力,中国的税收筹划和税务律师与西方社会的同行们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法截然不同。因为我们的税收环境截然不同,一样的名词,并没有带来一样的后果。
一、支离破碎的税收法律体系。宪政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应该建立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之上来构建的,而我国的税收法律中既没有宪法中确立纳税人和政府之间基本的法律理念,也没有税收基本法来确立税收的征收及缴纳的基本框架,现有的由人大立法的税收法律就那么几部,《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而征管法是一部程序法,只为税务机关执法提供了依据。而在宪法中,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没有权利保护相对应。纳税人/公民能够找到纳税的依据,而当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却没有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只能任人宰割。现有几部成文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只是法治社会的“符号”,没有指导意义。既不能指导税务干部,更指导不了纳税人。更多的起实际作用的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文件,这些文件都是短期的、有针对性的解释,更没有长远打算和稳定性。执法文件之间没有关联性,各个税种之间条块分割,同税种的文件前后重叠在一起,对于一名在税务机关工作5年的一般干部来说无法选择,无所适从。而又有高人开始了“机器管人”的试验,希望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人是被管住了,但事没人管了。按照现行的行政管理惯例,税总的文件,也不是直接针对纳税人的,因为它只下发给各个省级税务机关,然后逐层转发。等到转到纳税人的“顶头上司”主管税务机关时,他们的状况与纳税人是完全相同,加上“金税工程”的威力,他们同样没有选择的余地也没有解释的权利,只有完全执行上级的命令,全是上级命令的受害者。这样的“法律”只有权威却没有指导意义。它是通过控制税务机关的行为来间接调整税收法律的执行。经过几十年的积累,这些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新旧叠加在一起,经过国家税、省局、市局、县区局、税务所发到基层税务干部手里的时候,完全可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但这些文件随着法律的修改一文不值。
二、僵硬迟钝的税务执法机关。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它有着行政机关的一切特点,他们的任务是完成上级机关的命令,而不是执行法律。在实践层面,税总贯彻自己意志的手法不是通过修改法律,也不是直接对纳税人发号施令,而是通过调整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而影响纳税人的权利。《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中关于发票限额的权力分配完全由总局掌控,在总局眼里,这些并不影响纳税人的权益,所以不用和纳税人商量。这就有了隔山打牛的效果,被侵害的纳税人无所适从。所以真正的杠杆和依据并不是成文的法律,而是行政命令和任命状,亦或是乌纱帽的予夺权在起作用,其他行政部门何尝不是这一套“潜规则”呢?不执行法律是没有人去追究税务机关的责任,而不执行行政命令却有人要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的,所谓的行政责任就是“乌纱帽”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合法的收入及获得非法收入的机会。
三、朦朦胧胧的资格考试制度。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均能够很好地学习税法的教材,而考取一个资格证。而拿到这个证已经没什么可以沾沾自喜的了。而现有的用作考试的教材,仅把能够系统化的、有接近标准答案的那部分来进行考试,而很少有现实生活中的复杂的、根本没有标准答案的案例,而后者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所以会计师和税务师更多考虑的是税法的遵从,而一般不会尝试着去反思税法。这些证书就是我们的国家为年轻人提供的麻醉剂(详见中国教育体制的评价)。在生存的有压力和混乱的法律框架下,很多人会选择屈服,因为他们对社会无能为力,大家把成功寄托在运气上,而不是技术上,这应该是中国人信教的人增加的缘故吧。
四、面对现实正确选择。没有人能在“乱麻”一样的文件堆中找到法律总则中的公平与正义,谁也无法说清税收政策的变化过程和政府领导的真实意图,例如“根据规定依法纳税”这样的一句话,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它是一条法律意义的条文,倒不如说是一句口号更准确,只是一个正确的废话。我们也不难从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找到这样的法条:“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这不是可笑,而是可悲,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应该有能力去明确一些东西,否则法律没有法律的意义,它不应给人民带来不确定性,更不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将权力授予政府部门。从直觉看,肯定有什么地方出问题了,可是没人能改变这问题。毕竟所有的后果全由纳税人承担,立法机关不必承担责任和不利后果。而税法本身不成体系、没有宪政理念,也没有宪政的逻辑,这确是一个快速有效的靠威吓敛财的工具,而不是一个宪政的象征。因为还没打算建立一个让每个人都不感到恐惧的政府,更没建立一个让每个纳税人不感到恐惧的税务局。当与税务机关存在争议时,纳税人发现手中没有任何可以借助的法律武器,而且很多人在张口辩解之前已经被扣上了“违法者”的帽子,而且法律规定要先缴纳税款才能开启行政复议程序。纳税人在道义上已经失去了有利的地位。很多人无奈中会选择接受或行贿,所以很多执法过程,失去基本的理念时,它竟与敲诈勒索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在利用人的短暂的恐惧而接受不公平的后果。税务结果的如何完全取决于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而不取决于纳税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治的信任。
税务律师的意义何在?
我们在做决策时应首先对自己的困境有一个清醒的、没有感情色彩的认识。这是律师应该做的第一件事。律师的职业不只是商人,应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律师不能为社会创造直接的、可见的、用数字计算的经济价值,但律师应该尽已所能为社会提供一个希望,为每一个客户也好,朋友也好,陌生人也好,还应提供希望。我会告诉我遇到的客户,在无可选择的时候,应该先行缴税,然后在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我们必须尊敬法律和执法人员。

税务律师与注册税务师有何区别?

税务律师律师应该解决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不能做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怎么做是经济上的选择。税务律师应该侧重于能与不能的法律问题上的决策,对于能做的事情,才有在经济上衡量的必要。而后者是注册税务师的工作内容,税务师的工作是将为税务律师的工作填充内容和数据支持,税务律师的工作更长久,更需要战略上的思考,因为证据的内容可能要经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法院的审查过程,旷日持久的考验在等着税务律师去面对,如何组织证据、面对不同的审查人员解释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常常反映律师的工作水准。

如何结束税务稽查程序?

一旦进入纳税稽查程序,必须要考虑到最终的结果,既稽查程序何时结束,以什么样的结果结束,以这个结果做为现实决策的依据。三个月之后的结果取决于当前的决策。所以应对税务稽查的问题应该认真对待,税务稽查往往是发现漏洞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源头是证据。一份证据的形成,会从立案的开始走到法院判决的程序,会从税务稽查人员的手中,转到公安经侦大队侦察人员的手里,然后转到检察官的手中,最后就由法官判断其真伪和其作用。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一份定案证据形成之后,其过程是不可逆转的,并且很多事情变成无法逆转。所以应对税务稽查的策略应该越早越好,有充足的时间去准备和影响结果。

得不偿失的行贿

最近开庭审理的黄光裕的案件逐渐浮出水面,人们会惊奇地发现,与其同案的竟都是重量级的人物,其中竟然也有了税务总局高级官员的身影,还有公安部经侦领导积极参与。媒体介绍,“黄光裕通过别人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三处处长孙海渟行贿100万元,向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梁丛林及其同事凌伟各行贿50万元。要求上述人员在国美等公司涉税案件调查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但帮助的细节不得而知,换来的结果是,“2006年8、9月间,孙海渟约谈黄光裕。黄提出此案不要曝光,获得孙默许。此后一年间,国美集团连罚款共补交增值税等各类税款8000多万元。其中包括黄自己补交的个人所得税800多万元。为答谢孙海渟,黄光裕再次奉上巨资。”很显然,出现在这个行贿名单的人均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税务人员如何提供帮助的细节不得而知,但他们的行为肯定与定案的证据有关,很有可能他们的帮助内容是隐瞒了某些用于定案的证据,根据黄光裕行贿的额度来看,其隐瞒的数字不会是个1000万的问题。

这种用亡羊补牢的行贿手段改变稽查结果是可行的,但风险是巨大的,既然公安部、税务总局的领导干部都不能保证绝对安全,何况普通人呢?随着监管手段的严厉化,这种人会越来越少。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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