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法解读 > 网络购物的纳税参考

网络购物的纳税参考

2008年5月6日
热度:

商务部正在征求《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人民的意见。两部规范有什么现实的指导意义还是看不出来,商务部以什么身份来规范电子商务不得而知,这是两部法规还是部门规章,从名称上也看不出来。倒像是行业规范,网络购物,又称网上交易,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只是将网络作为一个载体,更多的是提供一种信息、要约,商品展示和现金支付功能。更多的是一种服务媒介,但商务部的规范上确在将交易双方进行简单的分类,这样的分类只能进行表面的管理,商业社会的管理不是管死,而是要管活。如果只是对其进行简单的登记、设置门槛而阻碍交易的顺利,不能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利益,对于交易双方的审查、交易活动的审查的责任更多在交易双方。

如果将网络购物管死了,还不如不管,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全可以交易双方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达到2.1亿人,有4640万人使用网络购物,占网民总数的22.1%,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社会接受的商务模式;中国的IP地址数达到1.35亿个,年增长率为38%;中国域名总数是1193万个,年增长率达到190.4%;中国网站数量已有150万,其中,CN下的网站数已经达到100.6万个,占到中国网站数的66.9%;中国网页总数已经有84.7亿个,年增长率达到89.4%,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数量日趋丰富。”还是在回头看一遍引言的描述吧,谁来管?如何管?管什么?如果管,我看应该帮助买方提高保护自己的意识,要强于管制卖方达到什么要求。政府不是一个保护者,一个监管者监管的是犯规的人,而不是所有准备迈进门槛的人。工商、法院有那么庞大的队伍,市场不也管成这个样子。骗子越来越多,治标不治本,还不如和管。这样管下去,纳税人的钱完全被浪费了。市场经济要保证充分竞争,要有足够的卖者和信息的充分,还有进入和退出的自由,这是商务部要做的,要让尽可能多的卖者进入这个市场,监管完全可以由工商部门和法院去做。

严格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的确不好将其完全纳入到管理轨道,但不能纳入管理的是一些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和个人,他本身的管理都无法规范,而且经营活动是动态的,怎么能纳入到国家的管理规范之中,难道因为它未发展起来,就不让它发展了吗?生存的问题还是交给市场去处理,政府应该给不同起点的人以同样的机会,不能歧视他们。

采用电子商务模式的纳税人的纳税模式会因自己在电子商务中所处的地位和运用的模式而不同,但一般应该考虑的几个问题

1、经营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

企业是法人单位,要有工商执照和一套管理人员和管理机制,经营的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对于管理规范企业的企业,纳税不是什么技术问题,只要将通过网络平台取得的销售收入并入当月的销售收入即可,无须特殊处理。

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选择这个模式要慎重,如果你的销售对象是消费者要慎重选择这种模式,除非你的进项发票充足上,否则这就是一个法律上的陷阱,去年把电视购物市场搞得沸沸扬扬的打击队伍(税务稽查)正在寻找你下手呢 。

对于刚起步或刚尝试进行网络销售的企业来说,的确可以隐瞒收入。而且增值税的管理体制,让一些人无法实行,还不如实行定额税制,让他们有机会发展起来,而不应因纳税的问题让他们转到地下。

对于个人来说,其网络销售只是零星销售,增值税是有起征点限制,如果有现金交易的话,纳税义务可以避免,但个人的销售量,没有太大的发展,如果没有政府背景支撑的话,他会走到正规企业的路上 ,如果不能,那只能谋生而以,为什么还要对他征税

如果是个人偶尔经营或兼营,则经营收入属于个人经营收入,如经营额度较大,则不仅要缴纳增值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确定自己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选择这个模式要慎重,如果你的销售对象是消费者要慎重选择这种模式,除非你的进项发票充足上,否则这就是一个法律上的陷阱,去年把电视购物市场搞得沸沸扬扬的打击队伍(税务稽查)正在寻找你下手呢 。一般纳税人要注意进货要有进项税发票,如果进货不能取得发票,则建议不要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能用企业帐户结算货款。

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固定税率,不用考虑进项税发票的问题,但如果经营额度巨大,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很多电子商务无法继续进行了。

对于刚起步或刚尝试进行网络销售的企业来说,的确可以隐瞒收入。而且增值税的管理体制,让一些人无法实行,还不如实行定额税制,让他们有机会发展起来,而不应因纳税的问题让他们转到地下。

3.经营的项目是否属于免税商品

经营的商品中有免税商品的,则应该在统计过程中单独计算收入,和应税商品区别开,否则经营额不能被认可,而针对全部额度征税。

4.经营的额度能否达到起征点。

如果经营的额度很大,则要考虑自己的经营模式的变更,应该考虑纳税的问题。今年天津已开始提高了起征点,只有达到起征点才有纳税义务。

  • 十二月 22, 2008 -- 光辉纪元偷税案 资料(二)判决书
    法院的判决过于简单和草率了,留下了很多技术上、程序上的疑问,让人很困惑,是不是能在二审程序中解决,可能性也不大。 一、隐匿帐户是不是法律规定的进行偷税的方式? 二、利用个人帐户为公司收取货款是不是偷税行为? 三、隐匿帐户不仅是对税务机关隐匿,而且也对第二被告进行隐匿,这还是不是共同犯罪? 四、法院认为偷税罪成立,竟然没有刑法明确规定的偷税数额和偷税比例?...
  • 九月 10, 2008 -- 光辉纪元偷税案资料(一) 《辩护词》
    北京光辉纪元公司偷税案从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到法院开庭审理已经近2年了,涉案的3名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1年多,本周法院开了第二次庭。从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上述被告人偷税的主要证据是国税局的《稽查报告》、《纳税申报表》、《笔录》等,而该公司是北京市国税局认定的电视购物行业偷漏税的典型企业。在网络上还可以查到相关的报道:“北京市国税局昨日曝光了2007年十起典型偷税案件,其中包括对电视购物企业北京光辉纪元...
  • 四月 14, 2008 -- 网络购物偷税的法律定性
    电子商务如何纳税 经营者要履行纳税义务不能依据宪法的条款,还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本文只讨论增值税,经营者的增值税的缴纳地点?缴纳时间?缴纳数额?...

包律师 税法解读

  1.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您必须在 登录 后才能发布评论.

© 2008-2010 税务律师 包向宇 评税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 Copyright notice by Blog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