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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3号文的杀伤力从何而来?

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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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2009-6-19 的《争议国税函203号文》是一个很吸引人的标题,新闻记者很少关注税收方面的文件,更少有争议。这样的标题让读者很想知道他们争议的是什么?为什么会对税务总局的文件有争议了?为什么一份普通不过的文件竟有如此杀伤力?

减免税是怎么来的?

“海淀区某生物制药公司的财务总监在申报2008年度汇算清缴文件,但税务所的窗口工作人员拒绝受理。这意味着黎宏供职的某制药公司无法获得免税待遇,必须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向海淀区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和免征及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但一直未获得回复。” 和黎宏一样面临“意料之外”补税的企业全国还有近30000家。额度从百万元到千万元以及上亿元不等。 不知道全国近30000家的纳税人有没有同样的问题,同样的困惑?是不是一致认为自己依法取得的减免税待遇被税务所给剥夺了?是不是申报窗口把纳税人取得的减免税待遇给剥夺了?可减免税待遇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不是申报窗口工作人员赋予的,为什么就给剥夺了呢?如果30000家纳税人都这么认为的话,那该是多大的误解。对减免税的误解,对税法的误解,对执法程序的误解。而提起了行政复议和申请延期纳税的纳税人一定坚持了这样的误解,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减免税是如何实现的?

文章中认为最具杀伤力的部分是这份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而看完前半部分后,你就会发现没那么大的杀伤力,这些所谓的杀伤力是源自作者的想像力,而黎宏认为,在此文件颁发之前,无论是根据国务院还是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过渡的文件,传递的信息都是原有的资格证书继续有效。而实际上,国务院传递的信息在此文件颁发后也是原有的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并没有违背初衷。纳税人的直觉并没有错,包括科技部也在重申国务院颁发的优惠过渡政策的效力,而在实现环节竟遇到了这样大的障碍。

聚集国税函203号文

税务总局以国税函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局认为制定这个文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 ,明确列举出来的只有税法及条例。而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授权很明确: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国务院无权再向下授权,而国务院并没有向下授权。税务总局的立法权限中,最高的效力是部门规章,而本文很显然不是规章,它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这样一份下发到各级税务机关,而不是下发给纳税人的文件,它的杀伤力从何而来的?从内容来看,它只是就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而没有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全面的规范和提出操作办法 ,却以这样大的题目出现,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误认为这是最终的操作办法。带来了这么大的后果,使广大高新技术企业认为法律赋予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剥夺了?而遇到问题的纳税人一致认为是这个文件剥夺了其减免税的地位。

杀伤力从何而来?

一份文件不会有什么杀伤力,杀伤力来自于“专家们”对于文件的误解,并误导了纳税人,致使纳税人做出的错误的决策,使自己陷入了困境。我的客户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样在6月1日前未完成纳税申报,并被处以了罚款。他们也误认为自己也是国税函203号的受害者,客户也做好了缴税的准备,经过分析客户的具体情况后,我不同意客户在这种情况下缴纳税款,因为客户虽然没有重新完成认证,但也同样符合减免税的条件,对于行政处罚我们提起了行政复议,终于,复议机关接受了我的复议申请和所提及的观点,税务所改正了自己的行政行为,而我们复议目的完全达到,我们撤回了复议申请。我们并没有被国税函203号文所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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