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

2008年11月15日
热度: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随机日志

  • 五月 1, 2008 -- 灰牢考略(9-1)
    “灰牢”就是非正式监狱的意思,这是我杜撰的词。我经常犯杜撰新词的毛病,其实也是被逼无奈。按照法律法规,这东西不该存在,不过考察历史和现实,这东西又随处可见,而且各有公开认可的名称,并未躲躲闪闪。这种说黑不黑、说白不白的东西见多了,想给个统称,一时又找不到,只好临时杜撰一个。...
  • 七月 4, 2009 --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 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 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 四月 9, 2010 -- 增值税转型一年:劳动密集型企业受压
    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就业率的贡献最高,然而在增值税转型一年之后,随着税负的不降反升,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投资者积极性开始受挫。...
  • 六月 17, 2009 --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 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五月 3, 2008 -- 灰牢考略(9-2)
    听到这个故事的时候,我立刻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猜测那些被扣下的领导该如何打小算盘:脱离权位越久,自己的影响就越小,被别人代替的可能性就越大。再不转变,想闹二心也没本钱了。...
  • 八月 31, 2010 -- 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
  • 九月 17, 2009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
  • 十一月 22, 2009 -- 英刊称中国央企存在“滥权行为
    11月5日发表的调查结果表明五矿集团所言不可信。可是,中国新闻界对两大巨头间的对峙并不特别感兴趣。它们更关注的是最初报道中援引的河北武安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所说的话。据报遭,这位官员称对于两家铁矿非法将尾矿浆排入河道一事,当地政府部门不是不知道,却管不了。因为中央企业自恃财大气粗,根本不把地方执法人员放在眼里。 ...
  • 六月 19, 2009 -- 低收入阻碍中国家庭消费(悉尼先驱晨报)
    “北京居民必须拿收入的41%支付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再拿出约24%用于支付公积金。”此外还有所得税。这样下来,“你就没剩下多少钱来消费了”。...
  • 五月 4, 2008 -- 确定偷税的法律依据
    征管法,刑法,司法解释...

包律师 税收法规文件

  1.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1. 目前还没有任何 trackbacks 和 pingbacks.
您必须在 登录 后才能发布评论.

© 2008-2010 税务律师 包向宇 评税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 Copyright notice by Blog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