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为了鼓励更多人为四川灾区捐款,记者昨日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个人向国家承认的机构捐赠,依据捐赠凭证,捐款金额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取得捐赠票据作抵扣个税凭证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市地税局提醒,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将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
单位汇总个人捐款应统一取票据
目前,很多爱心人士已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率先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对此,市地税局表示,可以暂时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此外,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由该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记者昨日问询多位捐款者,他们多对所在单位能否真正为个人扣除表示担心。市地税局个税处处长刘安乐昨日表示,有这个政策是首要的,捐款者可向单位财务人员反映,包括捐款后领取凭证的,可转交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要求办理。
- 可全额扣除的机构
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记者 胡红伟)
- 举例 30%扣除
李四5月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税200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非全额扣除的机构捐给灾区。按照市地税局相关规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被扣除。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30%=1400元。
按照公司[应纳个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
因此李四最后应纳税(2000-2000×30%)×10%-25=115元。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200元降至115元。
全额扣除
李四5月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税200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机构捐给灾区。按照市地税局相关规定,这1000元可从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他仅仅需要为2000-1000=1000元纳税。
他最后应纳税税额为:1000×10%-25=75元。(25元为速算扣除数)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200元降至75元。
如果李四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机构捐款2000元,那么可算他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0元,当月应纳税个人所得税额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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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二月 21, 2010 -- 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 - 二月 21, 2010 --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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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 - 二月 21, 2010 --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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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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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新闻网 http://news.cn.yahoo.com/09-09-/1009/2jmw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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