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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否制造“赵作海案”?

20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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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司法制度比较

沉冤11年的赵作海终于走出了监狱,走到了网络社会的台前,他赫然的站在哪,诉说着中国司法体制的悲剧,没有人愤怒,因为他是普通的农民而已。

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好莱坞用电影的方式也演绎了普通法体制下如何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这样的审判,电影的名字中并没有用正义、公平、民主等时髦的标签,而是用普通人的情绪来诠释正义的由来—《12怒汉》。故事梗概是这样的,一个在贫民窟中长大的年轻人被指控谋杀生父,在电影中,这个“杀人犯”并没有名字,也只是出现过一次,然后就不需要他出场了。目击证人均以上庭指证其杀人经过,凶器也以呈堂认定,铁证如山。而是否有罪要由12个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决定。担任此案陪审团的12名成员在休息室里讨论案情,剧情就此展开。所有的人都希望他有罪,这样可以结案各忙各的,该看球赛的看球赛,看推销的推销,还是一个一年当中最闷热的一天。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在这样的地方为别人的命运熬一天都不值得,只有一个人例外,一位工程师,观众只在他结束陪审工作后,走出法院时才会知道他的名字。

电影中的杀人犯与赵作海当年被捕时的境况相同,可以他来比较两国的司法体制是如何决定“赵作海”的命运。

相同的案情

从背景资料来看,他们2人在被警察逮捕之后,面临的状况基本相同。“美国的赵作海”在电影中并没有名字与中国叫赵作海的杀人犯的出身有着一定的相似性,1.在贫民窟长大;2.没受过正规教育;3.没有用来影响判决结果的社会背景(权、钱);4.没有有效的辩护。两个人都不会为自己辩护也请不起律师为自己辩护,电影中的杀人犯有法庭指定的辩护人,但辩护人对于他是否有罪无罪的意义不大,只是例行公事。而赵作海的辩护人–胡泓强,虽经努力也没有能够有效阻止错案的发生。 而看一看决定他们命运的人和决定他们命运的程序。

谁当审判者?

12个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各有自己的职业,过着不同的生活,“他们当中有巧舌如簧的广告商、仗义执言的工程师、毫无见地的富家子、歧视平民的新贵族、性情暴躁的老警察、精明冷静的银行家、只赶时间的推销员。”每个人都有自己思路和说话方式,他们是从事普通工作的普通人,没有什么崇高的理想,没有解放全人类的口号。他们的出身并不一致,也不是某一党的党员,他们年龄不同、兴趣各异,甚至不知道相互的姓名,但这些很显然并不重要,这些并没有阻碍他们一起讨论并决定另一个人的生死。

赵作海碰到决定他命运的人可都是专业人士,。肯定的是他们都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还有政法委的领导和专业人士,他们都是当地的社会精英、成功人士而且数量肯定远远超过12个,最后怎么样呢?有人为赵作海负责吗?

证据是否可信?

公诉机关指控“杀人犯”的主要证据有:一把刀,两份证词。一份证词是楼下的老人。另一份是居住在街对面的妇女的证词。

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他听到了楼下“杀人犯”与他父亲的争吵和倒地的声音,他看到了“杀人犯”冲出了楼梯;另一个证人是街对面的一个女人,她透过电车车厢看到了杀人犯行凶,而“杀人犯”提出的不在场证明也无法核实,他说他在电影院看电影,却说不出电影的名字和主要演员。

据商丘市警方介绍,之所以一直将赵作海列为杀死赵振裳的重点嫌疑人,是因为他们坚信在基层工作的经验:农村犯罪一般因果关系很简单。具体到这一案件,赵振裳的一位堂兄弟曾经杀了赵作海的弟弟,两个家族有仇;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某某相好,是情敌;赵振裳失踪当天,有人曾看到两人曾在这名妇女家打斗;一具需要抓到凶手来结案的无名尸体;无名尸体包裹无名尸的编织袋片,经赵作海的妻子和儿子辨认,是赵作海家的。

疑罪从有?从无?

美国的疑罪从无。

陪审团审查的是公诉机关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有罪。当然电影中的被害人也是被谋杀了,主人公也没有清晰的为男孩洗脱冤屈的思路,很显然他不是受到“杀人犯”的委托或暗示,他只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对司法体制的尊重,人民建立起司法体制是惩罚真正的罪犯的,不是一架不能停止运转的杀人机器。他在陪审团表决时,否认他有罪,而不是否认他是否杀人,他只是提出了一种会冤枉嫌疑犯的可能性。他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他没有杀人,但他有足够的判断证明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他有罪。他无须提出证据证明他无罪,这不是法院的责任。很好,按照陪审团的议事规则,对于整个案情要继续讨论,每一位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弃权。陪审团的成员讨论的核心是能否推翻定案的证据。而不是维护警察机关的面子,很显然赵作海的境遇完全不同。

随着辩论深入,控方证据的混乱和矛盾之处不断揭示出来,比如同样的刀子可以在街边店随意买到;楼下老人不可能在列车噪音中听到被告喊叫;老弱残疾的他也不可能在15秒内赶到门口看到被告逃走;声称看见杀人的妇女鼻子两边有凹痕,证明她长期戴眼镜,而晚上她不可能戴着眼镜睡觉,所以她在床上看到杀人的证词不可靠;甚至 “我要杀了你”这话也并不意味着被告真的杀了人,因为这也许只是一句气话,况且在辩论中,也有陪审员气急败坏地说过这句话;被告记不住看过的电影也正常,因为经过质问,一位陪审员在清醒的时候也无法记得看过的电影,等等。 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六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中国的疑罪从无?

中国的立法原则也是疑罪从无,和美国的一样。但用到赵作海身上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中国的警察也不能完全确定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而是这个案件需要人有罪。一是赵作海并没有杀人凶器。警方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为赵作海所杀后,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二是不知道死的是谁。当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警方先后做了四次DNA都未确定死者身份。三是尸体与失踪人明显不符。当时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今天,在确认为错案后,警方对上述疑点评价为,“不符合我国法律对杀人罪性的要求。”“警方把尸体确定为赵振裳,有主观色彩”、“这些,都没有纳入警方的考虑范围。”

赵作海被羁押3年零3个月后,该案被上级政法机关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要求迅速结案,或释放,或判刑。 要结案,就要有一个罪犯,这样的司法程序才能保持完美的特征。在被羁押3年多之后,还有比赵作海更合适的人选吗?要释放就要在当时做出国家赔偿的决定。再从法院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在法院仅经过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而赵作海的辩护人胡泓强当时28岁,此前还没有代理过案件,尚无律师执照。辩护人认为该案尸源没查清,就无法定案,并为赵作海做了无罪辩护。胡泓强无权在开庭前到看守所会见赵作海,但他在案卷中发现证据存在严重的缺陷。最为关键的是针对无头尸体的《物证检验报告》,该报告无法认定尸体就是赵振裳。 庭审中赵作海翻供,公诉方提供的证据链条也不充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们仍然采信了警察的意见,就是放弃了审查证据的责任。但是在量刑的过程中,法官们还是“仁慈地”给赵作海留了一条命,这样他才有洗清罪名的今天。根据公诉机关认定的罪行,故意杀人、分解尸体判个“斩立决”是绰绰有余的,也许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下,法官的权限们仅限于此了,应该说这些法官救了赵作海一条命,也给自己留下了祸患。

选择的困境。

在犯罪嫌疑人自己否认犯罪的时候,公诉机关的任务就是要收集证据证明他有罪,而法院是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谁也不是上帝,无法将犯罪经过重演,谁在掌握审判权时都会面临这样的困境?该如何进行判断、如何进行选择。法院审查的不是一个人是否真的犯了所指控的罪行,而是审查公诉机关的证据是否绝对可信,而不是绝对真实。法院更不应该像审判赵作海一样,只是确认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是正确的机器。

电影中的主人公也知道如果不认定“杀人犯”有罪的话,可能放过了一个真正的罪犯。但他坚持认为把一个孩子送上电椅的证据必须精确,陪审团的其他成员也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他们本来也希望确认“杀人犯”有罪后,既可以结案了,他们可以继续自己的生活。没准警察也可以因此获得个奖章什么的。但他们都有良心,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定罪。他们不希望因为自己的过失、轻率而想当然地将一个无辜少年立即送上电椅,不希望发生一个无罪的人死在自己的手上的悲剧。如果这样做了,他们的良心会在余生中受到谴责。他们最终放弃了草草结案,而是耐心地坐下来继续讨论案情。

审判权来自于民间,不需要奇淫巧技,不需要厚黑学的实践。 美国的陪审团是由普通人组成的,他们也有各自的生活,他们不用纳税人的钱生活,他们要自己养活自己,他们不向纳税人伸手要钱,他们不会有“社会精英”对普通人的社会偏见,也没有阶级、阶层的社会隔阂。因为陪审团员是由社会随机产生的,来自于民间,也回归于民间。你要对别人负责,你才能相信别人会对你负责,社会信心得以建立。

而我们的法官只对体制负责,实际上是对领导负责。他们没有社会观念,没有普通人的价值观,没有机会体会百姓的疾苦,在“成功人士”的眼中,老百姓的惨状是由于他们的出身、无知、无能造成的。与其改变现状,莫过于维持现状对司法人员更利可图。执法人员以后的升迁要靠领导关照,他们当然更多的受到上级领导的影响。他们没有能力去顶住别人的压力和领导的倾向性意见,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实践厚黑学的奇淫巧技。他们要为自己的不同意见付出代价,而这些代价往往是普通人不能承受的,与赵作海是否被判刑、是否被杀头相比,保住自己的位子和前途当然更重要。他们对普通人的生活甚至生命也不甚关心,但这就是制度下的理智的、经济学决策。对自己负责就是对体制负责,体制内的人有义务维护体制的存在,谁也无法逃脱。

美国的司法制度下,警察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而中国恰恰相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警察在场。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警察提审人犯时,如果律师在场,赵作海可能就不会被刑讯逼供,就不会有错案的发生,也很难会被判死刑,也不会有这样的悲剧的发生。而这些以刑讯逼供为拿手好戏的警察们,也别无选择,为了迎合领导的意愿,赵作海终于被判了死刑,达到了领导的要求了。但今天的结果怎么样呢?到目前为止,当年办理赵作海案的公检法三家单位,公安机关两名涉嫌对赵作海刑讯逼供的民警被刑事拘留,另有一人在逃,法院三名法官被停职调查,而当年参与公诉的两名检察官目前均已离职。没有领导出来负责,普通人都会沦为这个体制的牺牲品。河南尉氏县的患有精神疾病的农民刘卫中,被当地警方抓来替一起谋杀案顶罪。为民除害的警察现在在上级的压力下,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为害民间了。当地的公安局长及相关警察被免职调离,他们成了这个司法管理体制的替罪羊,但免职似乎太轻了,把无罪的人抓来顶罪,邀功请赏,这不是在犯罪吗?

但美国的司法制度成功地纠正人为错误方面要成功的多。美国的司法体系、陪审团制度、无罪推定原则、议事规则、言论自由,成功地避免了司法体系中人为错误的发生,普通人的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普通人有机会行使审判权。而我们恰恰相反,我们成功地促成了人为错误的发生,而且有些错误被固定化、被制度化,而且成功的堵止了被害人伸冤之路。我们的司法体系,维护本身的正确性比普通人的生命更重要。如果人民警察发现抓人顶罪容易败露的话,他们就会选择杀人灭口了,将“嫌疑犯”当场击毙也许就没有这么多麻烦了。如果司法管理体制不进行彻底改革的话,这一天不会太远。

无论选择什么样的司法制度都有这样的共识: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过1个坏人要失败得多。放过一个坏人会让人对司法制度失望,而冤枉一个好人会让人对司法制度绝望。真是不幸,我们正是拥有这样一个让人绝望的司法制度。现代文明起于言论自由,在不能自由表达意愿的环境下,讨论民主、法治如何实现,如同讨论火星上是否存在水一样荒谬。如果说高楼大厦、丰衣美食就是社会文明的话,那么一部分中国人已经达到高度的文明程度。如果把十几亿“赵作海”加进去考虑的话,我们的社会离文明的起点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根本不用妄想法治社会,它比火星上的淡水比我们还要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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