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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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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这是自新条例、细则出台后1年而进行的第一次修订,该办法即将于 3月20日起实施。

1.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下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原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很显然,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幅下降,将绝大部分纳税人纳入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行列,而且新开业的纳税人也同样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的管理成本将显著增加,责任日渐增大。

2.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对于不能办理资格认定的情况也进行了正列举:(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一般的公司均能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

《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基本条件确定为:(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纳税人在县区一级的国家税务局既可以办理认定。

4.办理认定的程序和期限。

《办法》对于资格认定的期限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也要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履行法定程序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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