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所得税“被核定征收”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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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已经快一年了,核定征收的结果快要暴露出来了。面对“被核定征收”的企业会面对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是一个会让纳税人焦灼不安的问题,由于企业所得税征期的结束,所有的后果都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得出。纳税人如果没有对于自己境况的正确的评估,不能制定出正确的应对策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将使没有准备的纳税人处在不利的后果。
一、企业所得税“被核定”征收之后
核定征收只是《征管法》中明确的征收方式的一种,而且是一种非主流的征收方式,按照总局的系列文件,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核定征收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相违背的,而且是破坏《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推手,是征收管理的倒退。它的弊端显而易见,1.实行核定征收以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马上变成一纸空文,与所有税收的理论、依法治税的理念毫无关系,企业所得税只与销售收入有关,与公司治理无关;2.企业不在需要会计核算,不需要建立帐簿,也就不需要会计人员,只需要有人记流水帐,管好支出既可;3.发票管理制度归于无效,企业无需核算成本,当然不需要取得发票;4.货物销售企业既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将大量滋生,动摇增值税的法理基础,施工企业不需要发票不需要进行成本核算,在采购建材时就无需取得发票,销货方当然更不会主动开具发票,以票控税的“金税工程”也无票可比对,增值票发票的管理体制自然归于失效;5.增值税管理体系、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动摇之后,金税工程也归于作废,税务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会变得多余,稽查人员亦可以下岗,因为企业已经无帐可查,一切归于简化,一切也会退回到原始状态。
二、纳税人的困境
被核定征收之后,纳税人会面临的问题马上就会显现出来:1.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该以何种方式申报?2.被核定征收之后的税款应该不应该缴纳?
1、纳税申报这一关该怎么过?
对于通过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将会很尴尬,有些地区的电子申报参数将被改变,直接变成核定征收的方式,有的税务所会发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你进行申报的话,税款会按你的销售收入自动生成,你就有纳税义务的产生了,不论对错,你要缴纳之后才能讨论。
对于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在手工环节申报时,你的专管员也会因无法按照查帐征收的方式录入数据,如果按照核定的方式录入,则同样会产生税款,你就必须缴纳。
如果纳税人不按实申报的话,又要面临虚假申报的风险。
2.税款能否认定
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核定方式进行申报的话,纳税人的税负会陡然增加,并是很多大型施工企业无法承受的,在纳税人申报之后,如果不能及时缴纳税款的话,在税务局的申报系统中会自动生成欠税,进而会有滞纳金的产生,纳税人的损失会进一步扩大。
三、纳税人应该如何面对这个结果?
税务局又再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管理优势为财政增加收入,但这必然进一步动摇政府和纳税人之间诚信的基础,在“被核定”过程中,所有的施工企业的纳税人全部被推定为核定征收的方式,如果纳税人自认为符合查帐征收的条件,则需要单独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而征收方式决定纳税的数额和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对于小型施工企业来说,核定征收的方式的确减少税收成本,而且在购进建材时不需要发票的话,会有效的降低价格,的确是有利可图的,但对大中型企业来说则不然,进行成本核算必须要有发票,要发票就要增加成本,与小型企业来竞争在价格方面要处于劣势,这又是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过程,等到所有的纳税人都是小型企业的时候,大家又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了,又一次平等了,但社会的进步何在?
但对于纳税人来说,不仅仅是社会公平的问题,而是要付出经济代价的。这个问题是由纳税方式为起点的,自然还要从这个起点进行解决,如能解决则会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也不会有后续的缴纳税款、滞纳金等一系列必然后果。所以一般应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处理:
1.及时递交申请。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税务所递交查帐征收的申请,争取税务机关确认查帐征收。审核是依申请进行的,如果没有及时递交申请的话,则责任完全在纳税人;如果及时递交申请而没有被税务机关批准,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还可能进行后续的争取工作。
2.核定征收的通知。如果已经接到税务机关关于核定征收的通知,则应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因为核定征收的方式是管理问题,与纳税无关,无需先行缴纳税款,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但为了后续问题的顺利解决,行政复议的方式会温和一些。
3.税款是否缴纳。如果纳税人不能接受核定征收上的方式,则税款不应该缴纳,税款一经入库,处理的困难会明显加大,退税的希望更加渺茫,只能选择抵顶,如果纳税人有以前年度亏损的会,则缴纳的税款会成为净损失。
4.时间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缴纳的,在汇算清缴期间,即上半年还有时间处理这个问题,如果汇算清缴期间一过,则会有滞纳金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