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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所得税“被核定征收”会发生什么?

20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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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已经快一年了,核定征收的结果快要暴露出来了。面对“被核定征收”的企业会面对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是一个会让纳税人焦灼不安的问题,由于企业所得税征期的结束,所有的后果都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得出。纳税人如果没有对于自己境况的正确的评估,不能制定出正确的应对策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将使没有准备的纳税人处在不利的后果。

一、企业所得税“被核定”征收之后

核定征收只是《征管法》中明确的征收方式的一种,而且是一种非主流的征收方式,按照总局的系列文件,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核定征收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相违背的,而且是破坏《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推手,是征收管理的倒退。它的弊端显而易见,1.实行核定征收以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马上变成一纸空文,与所有税收的理论、依法治税的理念毫无关系,企业所得税只与销售收入有关,与公司治理无关;2.企业不在需要会计核算,不需要建立帐簿,也就不需要会计人员,只需要有人记流水帐,管好支出既可;3.发票管理制度归于无效,企业无需核算成本,当然不需要取得发票;4.货物销售企业既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将大量滋生,动摇增值税的法理基础,施工企业不需要发票不需要进行成本核算,在采购建材时就无需取得发票,销货方当然更不会主动开具发票,以票控税的“金税工程”也无票可比对,增值票发票的管理体制自然归于失效;5.增值税管理体系、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动摇之后,金税工程也归于作废,税务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会变得多余,稽查人员亦可以下岗,因为企业已经无帐可查,一切归于简化,一切也会退回到原始状态。

二、纳税人的困境

被核定征收之后,纳税人会面临的问题马上就会显现出来:1.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期该以何种方式申报?2.被核定征收之后的税款应该不应该缴纳?

1、纳税申报这一关该怎么过?

对于通过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将会很尴尬,有些地区的电子申报参数将被改变,直接变成核定征收的方式,有的税务所会发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你进行申报的话,税款会按你的销售收入自动生成,你就有纳税义务的产生了,不论对错,你要缴纳之后才能讨论。

对于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在手工环节申报时,你的专管员也会因无法按照查帐征收的方式录入数据,如果按照核定的方式录入,则同样会产生税款,你就必须缴纳。

如果纳税人不按实申报的话,又要面临虚假申报的风险。

2.税款能否认定

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核定方式进行申报的话,纳税人的税负会陡然增加,并是很多大型施工企业无法承受的,在纳税人申报之后,如果不能及时缴纳税款的话,在税务局的申报系统中会自动生成欠税,进而会有滞纳金的产生,纳税人的损失会进一步扩大。

三、纳税人应该如何面对这个结果?

税务局又再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管理优势为财政增加收入,但这必然进一步动摇政府和纳税人之间诚信的基础,在“被核定”过程中,所有的施工企业的纳税人全部被推定为核定征收的方式,如果纳税人自认为符合查帐征收的条件,则需要单独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而征收方式决定纳税的数额和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对于小型施工企业来说,核定征收的方式的确减少税收成本,而且在购进建材时不需要发票的话,会有效的降低价格,的确是有利可图的,但对大中型企业来说则不然,进行成本核算必须要有发票,要发票就要增加成本,与小型企业来竞争在价格方面要处于劣势,这又是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过程,等到所有的纳税人都是小型企业的时候,大家又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了,又一次平等了,但社会的进步何在?

但对于纳税人来说,不仅仅是社会公平的问题,而是要付出经济代价的。这个问题是由纳税方式为起点的,自然还要从这个起点进行解决,如能解决则会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也不会有后续的缴纳税款、滞纳金等一系列必然后果。所以一般应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处理:

1.及时递交申请。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税务所递交查帐征收的申请,争取税务机关确认查帐征收。审核是依申请进行的,如果没有及时递交申请的话,则责任完全在纳税人;如果及时递交申请而没有被税务机关批准,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还可能进行后续的争取工作。

2.核定征收的通知。如果已经接到税务机关关于核定征收的通知,则应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因为核定征收的方式是管理问题,与纳税无关,无需先行缴纳税款,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但为了后续问题的顺利解决,行政复议的方式会温和一些。

3.税款是否缴纳。如果纳税人不能接受核定征收上的方式,则税款不应该缴纳,税款一经入库,处理的困难会明显加大,退税的希望更加渺茫,只能选择抵顶,如果纳税人有以前年度亏损的会,则缴纳的税款会成为净损失。

4.时间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缴纳的,在汇算清缴期间,即上半年还有时间处理这个问题,如果汇算清缴期间一过,则会有滞纳金的产生。



税案评说

密码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

20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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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评说

“史上最牛避税理由”有没有理?

200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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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逃税”事件被媒体关注。陈发树的代言人理直气壮地称陈发树减持后用于再投资,不属于个人所得,不用缴个税;而人民网借用网友的话说,陈发树不用缴税的理由堪称“史上最牛避税理由”。而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官方态度,也不清楚是否已经启动了查税程序。

不知道税务总局的官方回答能否解开广大纳税人的困惑,究竟该不该纳税,这个问题对于立法者来说,就是1+1=2的问题,立法者竟避而不答,是逃避责任还是没有责任回答纳税人问题?无论怎样,掌握话语权的立法者总是有理的。

立法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立法者发布的系列文件更让人困惑,围绕着“股票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这一字之差,政策也在征与不征两可之间,当然会给人钻空子的诱惑,一般百姓谁愿意深究这一字之间的差别呢,股票不也是股权的证明吗?但在税务总局的文件中,股票仅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股票,这样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而我们的主人公的股权是在二级市场通过证券公司购买的吗?

税收政策的混乱到了这种程度,还在加大执法力度,方向都没有了,使那么大劲干什么呢?亡羊不补牢,纳税人有没有责任呢?

税案评说

密码保护:反思偷税三:偷税犯罪中的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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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去向, 税案评说

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究竟按什么方式缴纳?

20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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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城市的地方税务局均出台了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税收管理规定,核心就是地方各税种要在劳务发生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亦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劳务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亦采取核定的方式。这让许多管理规范的大型

建筑施工企业陷入了困境,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

一、我国税法规定了几种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状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

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无法按照帐面记载征税的情况而依据职权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税

收入、适用税率等。

二、什么样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税法主导的是以查帐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理念。《征管法》 对于核定征收的方式也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三十

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

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

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简单的归结为一句话,对于难以查

帐征收的纳税人才能采取核定征收。

三、为什么各地纷纷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从文件实施效果来看,地税局出台的文件并不是堵住纳税的漏洞,而是为各地政府争夺税源,地税局在保证财政收入,

挖掘税源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税务机关争相钻税法的空子,积极游走于税法的模糊地带,而这类文件不过是为基层

税务机关执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虽然在执行中有违法行为存在,但纳税人很难分辨清楚。

1.地方政府的自我保护。如果甲地税务机关率先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必然使外地的税务机关的收入造成损失,毕竟

税不重征的原则,使纳税人无法接受对于同一笔收入重复纳税的状况,在甲地缴纳必然带来的是在注册地抵扣税款的后果

。对于后出台核定征收政策的税务机关更多的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

2.改变纳税地点。现在的大型工程项目均采取了招标的方式,往往只有大型施工企业才能中标,天型企业均管理规范,

中标的金额巨大,税款也巨大,而如果施工企业回注册地企业纳税,业主方不甘心税款流走,只有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不仅改变了征收的方式,重要的是改变了纳税的地点。

四、纳税人应该采取何种对策?

此类文件的出台主要针对的是外地施工企业,而且主要是采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施工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使施

工地的地方政府占到便宜。由于政府的统一性,使吃亏的地方政府无法协调解决这类问题,只能在本地施工的企业同样

开刀。但纳税人却夹在两个政府,和合法与违法的夹缝之中进退两难,不是开罪业主方,就要开罪注册地的政府。要么

重复纳税,双方均不得罪,自己买单。但这对纳税人又极不公平,另外对于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来说,纳税地点是法律规

定的,纳税人不应在外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施工地的政府眼看着自己的钱流到了外人田里,

心理无法平衡。

1.协调解决?

纳税人首先选择协调两方政府,但一只羊羔如何与两只同样饥渴的狼谈判?它面临的是被吃一次还是被吃两次的问题,

是被这只狼吃掉还是被别一只狼吃掉的问题,而不是被吃与不被吃的问题。而两只狼之间不想谈判,它们都在盘算着

自己的那块肉该从哪下口。

2.选择法律手段?

绝大多数是不会选择和狼争斗的,只有在最无奈的时候。但目前社会的大气候,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协调解决的成功

性很低。1.各方政府均有自己的执法依据支持,无法退让;2.双方均处于财政饥渴状态无法退让;3.协调解决意味着要

行贿,纳税人的风险更大。

采取法律手段的话意味着1.工程款结算的不确定性;2.以后还打算在这块地施工吗?

这道选择题,还要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策,无论结果怎样,都需要一套应对战略才好。

税案评说

刘晓庆偷税案的时间表

20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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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

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
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4月24日﹐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靖军(刘晓庆的妹夫)和前任会计方利刑事拘留﹐
5月12日北京公安机关正式逮捕了晓庆公司总经理、刘晓庆的妹夫靖军,并将晓庆公涉嫌偷税漏税一案移交检察院。
5月10日刘晓庆妹妹遣散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6月18日对该案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刘晓庆的妹妹)刑事拘留。
6月20日,刘晓庆因所办公司涉嫌偷税,在她的玫瑰园别墅中被公安机依法刑事拘留。
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3年1月2日刘晓庆、靖军等五人涉嫌偷税罪一案,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正式受理此案。
2003年2月17日1月5日上午9时30分,受执法机关委托,北京市拍卖行将在北京京瑞大厦,对刘晓庆及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19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北京、上海和深圳市等地税务机关年前已调查终结,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除追缴税款外,同时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2003年2月17日刘晓庆、靖军等五人涉嫌偷税一案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的原因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1月2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审查起诉。6月初,刘晓庆税案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返回检察机关。

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正式逮捕后,刘晓庆家人就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取保候审,直到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终于被取保候审。

2003年9月高调复出: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后立即高调复出,接拍多部剧集,以还清税款。到2004年1月,晓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646万元,税款已经全部缴清,目前还有300多万元的滞纳金仍在追缴当中。

2003年9月晓庆公司被提起公诉:2003年9月,晓庆公司律师团接到法院公诉书。起诉书认定刘晓庆公司偷税52宗,金额840万元,其中偷逃所得税700多万元。该公诉书通知被公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刘晓红姐妹以及其他曾经因为本案被逮捕的人都不在被起诉之列。

2003年12月12日原晓庆文化艺术公司总经理靖军出庭受审,靖军以及晓庆公司被控偷、逃税等52起罪名。

2004年4月6日一审判决,北京朝阳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5月10日、11日,刘晓庆、冉一红分别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即意味着刘晓庆个人涉及刑事法律的司法程序至此全部结束。

税案评说

电视购物行业的税收困境

200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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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行业有诱人的销售收入,地板价进货,天价销售,形成了诱人的超额利润,让很多人争相投入到这个行业。但如果要在这个行业长期发展下去,坚持3年就应该是寿命长的企业了,一些关于质量的投诉和假冒商品的诉讼不能影响到这个行业的发展,致命的是纳税框架应该如何安排,2007年一年北京国税局的对电视购物的修理,放倒了太多的电视购物企业。这并不是因为这些从业的人想偷税,而是这个行业的特点和纳税体制完全冲突,或者说税法给电视购物行业形成了致命的陷阱,让你无法逾越。最简单的两个税种的陷阱,一个是增值税,一个是企业所得税,如果足额缴纳的,就足以把一个经营一年的电视购物企业赔得精光。
一、增值税
第一年的企业一般会申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在这个情况下企业是可以经营的,但一个企业越过180万是非常容易的,用不到2个月电视购物企业就会越过这个界限。如果当地的税务局管理死板,下个月马上就会让它变成一般纳税人,这样这个企业的寿命就到了头。因为这个行业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广告的煽动性,而不是因为产品的物美价廉,商品的真实价值低廉非常重要。这些低价的商品不是大企业能够生产的,因为它的销量又支撑不了大的生产厂家,而只能转由小厂家进行生产,小厂家生产自然就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不会开出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足够的进项发票抵扣的时候,企业的实际税负会在17%。而电视购物的企业在明处,不好隐藏,蒙混过关的做法也是不现实的,电视上经常看到他们存在的踪迹,并且其销售回款在物流企业有据可查,销售收入无法隐藏。它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要负担17%的税率,而没有太多可以抵扣的发票,支出最大的广告是不能抵扣的,它的增值税的负担变成了销售收入的15%左右,它自然无法生存下去,只有死路一条了。
二、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电视购物企业即使在省级地方台打广告每月至少需要200万元的广告费,更不用说中央台的广告了。按照税法的要求,一年的广告费是2400万元,而能够完全抵扣的销售收入要16000万元,这个销售额度需要一个成功的企业2年的苦心经营才能达到。目前,一年的销售收入达到1亿的企业就算是非常成功的企业了,2400万元的广告费是不能拖欠的刚性支出,这只是广告发布费用,尚不包括广告的制造费用。如果年销售收入1亿元的时候,它已经占到了销售收入24%,而其中只有1500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但实际上明年的数字不会比这个小,在现行的税法限制下,只有在少于这个数字才有意义。
这两个障碍已经是依法纳税的企业无法逾越的,只有使自己始终处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才以生存,因为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也能核定征收,一般的征收率是3%,这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是6%,对于电视购物企业还是能够承受的。

税案评说

沙河酒业重组纠纷调查

20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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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颢 上海报道 2009-5-14 2:58:18

姜杰做梦也没有想到,原本打算在沙河酒业“二次创业”的他,却换来了5年的牢狱之灾。

一度被看作是高端白酒缔造者的姜杰,曾成功组建水井坊的运作团队,使水井坊跳出了白酒业发展的传统模式,从广东推向全国。
2007年9月,姜杰被安徽沙河酒业高薪聘请,委以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然而,这样的风光维持了一年不到。2008年7月20日,姜杰因涉嫌偷税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3月30日,界首人民法院正式作出判决,认定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安徽沙河酒厂自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采取少申报销售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的方式,总计偷税3325万元,判处沙河酒业巨额罚金1.1亿元,而任安徽沙河酒业法人代表的姜杰入狱5年。

这不是一桩简单的偷税案。据本报记者的调查,在其背后,演绎着界首市政府、沙河酒厂以及重组方民营企业嘉德莱三者间错综复杂的矛盾。而姜杰案的爆发,则是重组矛盾的深化。

从交好到交恶

位于安徽界首市的沙河酒厂建于1949年,是国家大型企业,鼎盛时期入中国500家最佳经济效益工业企业之列,成为安徽工业支柱企业之一。

从1998年开始,沙河酒厂由于体制原因,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于2006年宣布破产。2006年上半年,界首市政府到浙江招商,同年8月10日与浙江嘉得莱控股集团公司达成投资意向。

资料显示,嘉得莱是一家位于义乌的集织造、染整、成衣于一体的民营企业,其董事长杨小波,在义乌曾被誉为明星企业家、传奇商人。当时,嘉得莱正进行多元化扩张,接连收购了金华市金萒物资有限公司、保尔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安徽界首市碧泉(纸业)集团公司等。

2007年7月31日,安徽沙河酒厂在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嘉得莱以7200万元竞得,并注入到此前成立的“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之中。

据嘉得莱代理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称,在嘉得莱接手后,由于对行业并不熟悉,界首市政府向嘉得莱推荐了有着丰富营销经验,且在沙河酒厂工作过的姜杰。此后,嘉得莱以年薪200多万元聘请了他。

2007年11月,姜杰策划、举办了“崛起新徽酒,振兴新沙河”大型促销活动,喊出了“沙河王复兴”的口号。此后,又聘请了姜育恒担任形象代言人。一切均让人对沙河酒的复苏抱持希望。

进入2008年上半年,由于受国家持续加强宏观调控、紧缩银根、人民币大幅升值等原因,以纺织印染为主业的嘉得莱资金链濒临断裂。

2008年4月,界首市政府以嘉得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约定为由,向阜阳市中院起诉,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720万元。在起诉的同时查封企业所有财产。

不久,界首市政府便向沙河酒业派遣政府工作小组,对沙河酒业进行全面接管。

合同履行分歧

矛盾最初的源头,在于上述对于履行合同与否的分歧。

刘成林坦承,当初7200万元的价格并不高。当时沙河酒厂尚有2万吨基酒,1吨价值就在3万元左右。也是基于此,在当初的转让协议上,界首政府特意加了两条规定。
记者获得的这份产权交易合同,上面对于这两条规定的叙述是:首先,乙方(嘉德莱)承诺受让成功后三年内用于“沙河”酒市场运作和品牌打造等投入不低于1亿元。同时,保证第一年度内大曲酒产量不低于600吨,第二年度不低于1500吨,最终形成年产大曲酒1万吨以上规模。其次,乙方承诺五年内不得整体或变相整体转让受让资产,也不能随意改变受让土地的用途。

2008年下半年,界首市成立沙河王酒厂破产清算小组。其负责人黄广安告诉本报记者,嘉得莱集团受让沙河酒厂以后,曲酒生产迟迟不动,导致沙河酒厂5000多条发酵池闲置、老化,并且消耗了700多吨曲酒。

他介绍,嘉得莱未经界首市人民政府同意,大量转移资产: 2008年3月,嘉得莱集团将沙河酒厂本部52.17亩土地,以总价2347.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安徽诚鑫置业有限公司和朱晅。2008年4月,嘉得莱将沙河酒业注册资本6600万元的60%和40%分别转让给李延刚和姜杰。截止到2008年3月末,嘉得莱从沙河酒业累计借款达 2676.32万元。而且,嘉得莱在经营沙河酒业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新生债务3250.95万元。

这正是界首市要求解除合同的根据。

对此,刘成林承认,由于当初嘉得莱资金紧张,投入的确不足。但是在界首市政府介入的2008年4月,距离嘉得莱接手沙河一年不到,因此,并没有理由定性为不遵守合约。

对于股权的转让,刘成林将其称之为“防火墙”——由于嘉得莱在浙江陷入债务危机,将安徽酒厂的股权转让出去,可以免于成为债权人追债的目标。前述的李延刚正是杨小波的朋友,而姜杰也自此成为沙河酒业的法人代表。

两个重组方

然而,在刘成林看来,此后政府与嘉得莱对于新重组方的选择,成为姜杰偷税案爆发的直接原因。

据刘成林回忆,2008年7月,资金危机中的嘉得莱开始寻觅新的重组方接盘。这时,同样来自浙江的、以经营纺织品且主营出口业务为主的万事利进入。

据记者了解,收购沙河时,嘉得莱曾向万事利旗下杭州福恒贸易公司拆借人民币1500万元,并将沙河酒业中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作为抵押担保,因嘉德莱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双方于2008年3月15日签订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完成过户手续。

然而,嘉得莱债务危机爆发后,万事利为避免情况的恶化申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沙河酒业100%的股权。经过多次协商,嘉得莱集团同意将沙河酒业的控股权转让给万事利。

据刘成林介绍,根据当初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沙河酒业总资产为1亿元,万事利以5500万元收购55%的股权。万事利甚至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款的其中1500万元人民币代嘉德莱偿还了杭州某银行的到期债务。万事利曾承诺,届时将把沙河酒业注入到其上市公司联合化纤(600617.SH)中。

但这套方案最后并没有得到界首政府的同意。嘉得莱方面称,原因在于界首市政府希望引入江苏洋河酒业作为沙河酒业的重组方。“在经历了嘉得莱重组风波后,界首市更倾向于业内企业的重组,而且,洋河实力强大,据称已经承诺未来将对沙河有3个亿的投入”。

5月11日,记者致电沙河酒业办公室,其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企业已经恢复生产和销售,并一直由政府的小组驻场监管。
在嘉得莱一方看来,界首市对一家纯民营企业直接进行“接管”,并不合理。不过,黄广安否认了这种说法。他表示,自2008年4月以来,嘉得莱被几家法院查封沙河酒业的股权和资产,广大职工、代理商和经销商反映十分强烈。

“对一个既违法又违约的企业,政府有义务也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界首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派出监管组,主要职责是监管企业合法经营,保护资产安全,保持职工稳定,并没有干预沙河酒业自主生产经营活动。”沙河酒业破产清算小组复函本报记者称。

对于查税的问题,黄广安表示2008年5月,安徽省国税局下发了《关于在酒类等部分行业开展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44号),国税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沙河酒业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其涉嫌偷税,于2008年7月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记者了解,目前沙河王酒厂破产清算组与嘉得莱解除合同一案以及沙河酒业偷税一案二审仍在阜阳中院审理之中。而杨小波则因为税案一直被网上通缉。

“我们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于企业的未来,将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依法办事。”黄广安称。

税案评说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民企?

200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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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又是一起以税案收场的案件,税收犯罪是企业无法逃避的原罪????

保育钧:宏观调控再不应以所有制划线;民企不要特权,只要平等

【背景】“铁本案”五年后尘埃落定,戴国芳重获自由。

4月17日下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下称铁本),以及戴国芳等八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作出一审宣判。

一审法院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铁本罚金40万元,戴国芳、张锡清各有期徒刑五年。由于八名被告人自2004年4月就被司法机关限制自由,至此次宣判时间刚好五年,判决之日就成为他们重获自由之时。

2004年初,由于担心经济过热,中国的宏观调控政策偏向紧缩。当时,铁本正处在扩张过程中,在长江岸边占地达6000余亩。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责成江苏省和有关部门对铁本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项目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指出,“铁本公司项目是一起典型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严重失职违规、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但是,2006年3月,在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上,戴国芳等人被控的罪名却只有一条: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铁本案”曾引起广泛争议,此次宣判正值中国处在经济危机冲击之下,政府正千方百计鼓励投资。今天再看“铁本案”或能让历史的镜子照见现实。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全国政协委员保育钧认为,“铁本案”的客观效果是民营经济成为宏观调控的牺牲品。他认为,宏观调控再也不应按所有制划分了。民营经济要发展,必须获得真正的而不是纸面或口头上的“国民待遇”,否则,会威胁改革的进程。

在保育钧看来,从2003年开始的宏观调控实际上是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内的多方博弈,最后以牺牲民营企业结局。当时,经济过热的主因是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并不是民营企业作祟。
他说,戴国芳批捕原因和最终被控罪名相差甚远,“像是一场闹剧。”实际上,当地政府未经合法程序批准铁本占用6000亩农田,这是纪律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受处理的应该是地方政府及相关官员,而不能把板子打到企业身上。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实际上是给了各方一个台阶。

但是,宏观调控不应按所有制来划分,政府不能“乱作为”。保育钧强调,宏观调控对民营经济的整肃,打击了民营经济创业的积极性,这是近几年民营经济不愿继续投资的根本原因。如今,遭遇经济危机,失业严重,民生艰辛,经济结构调整困难。在一定意义上,这正是未积极促进民营经济的苦果。“民营企业不愿投资,而经济要发展,只好政府去投资,投向国有企业,这就又回到了过去的老路上了。这背后隐含的问题很严重,那就是,中国还要不要改革了?”

对民营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保育钧认为,尽管此前提出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了民营经济的地位。随后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也曾一度令民营经济界欢欣鼓舞。但是,实际上,民营经济并没有获得平等的地位,根本原因就是“民营企业是什么”的问题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当前的状态是,不少官员仍然将民营经济看作异己力量,还是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年给资本家下的判断来看待民营企业,这是极为不公平的,是根本背离科学发展观的。实际上,中国目前民营企业的实质是自己解放自己,通过创业为社会创造财富,为社会作贡献,解决就业问题。

保育钧建议,政府应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依法办事、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环境。一遇到困难就保护国企,打压民企,这再次说明民营企业并没有获得国民待遇,“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不要特权,只要平等。”■

《财经》实习记者 于海荣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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