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2011年10月23日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涉及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取得一定的收入是不是经营行为?应该如何处理纳税问题?纳税的主体是谁?是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还是主导执行程序的法院? 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5]8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司法活动不是经营行为,人民法院不会因为司法活动而纳税。 二、被执行人是纳税人。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财产的所有人是被执行人,不是法院也不是拍卖行,财产的所有人的所有权在执行之前没有发生转移。在执行之后,被执行人是纳税人。 三、执行程序所带来的销售收入应该如何处理?是否有应该先行纳税? 由于拍卖、变卖取得的销售收入仍然是被执行人的销售行为,只是销售由自愿转变为被动,并且由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这样的销售行为仍然负有纳税义务,所以文件规定纳税人应该就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但税款不会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因为执行程序将法院判决的经济结果得以实现,而不是纳税人的正常行为,由于拍卖、变卖行为带来的新的纳税义务仍然由纳税人承担。但由于缴纳税款并不是法院判决的内容,所以不应该由法院从执行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税款。 四、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虽然在一次被强调,但税收优先权只限于欠税,追缴欠税是有法定程序的,如果追缴欠税的程序没有进入到司法程序的话,但如果欠税没有进入到执行程序,则税务优先权仍然没有保证,法院不会将强制执行的收入先行缴纳税款。

税法解读

解读房产税新政

2011年1月7日

日前,财政部、税总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又调整了房产税的计税基础,看来无论税收如何增长,都无法满足财政需求。房产都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现在房产向下“扎根”,明年就向向天上“伸展”了,如何增长都填不饱,量出为入这个无底洞。 一、扩大了房产税的税基,房产税不再以房产为计税依据。 房产原值将包括取得土地的价值,具体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土地和房产是两个权力,在实行国有土地政策的中国,根据什么对土地征税,不得而知,也许国家要看看纳税人的承受力有多大。 二、房产免租期间依然有缴纳房产税的义务。 免租期间仍然要缴纳房产税,不过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

税法解读

解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2011年1月12日

随着国家调控房产价格的力度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渐渐吃不消,房价不见得降下来,房地产企业要支撑不住了。而房地产企业注销时,其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应该如何公平合理的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予以明确。税务总局的公告的措词越来越凝练,越来越严谨,越来越看不懂,真是令人苦恼,但愿本文能给大家一个参考。 一、计算方法 房开企业准备注销,土地增值税已经清算完毕,在企业所得税出现亏损时,应该对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进行清算,然后确定企业所得税的退税数额。企业预征的土地增值税要在整个项目进行分摊,分摊的比例由各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占整体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确定。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1.当年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为项目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的余额; 2.企业应调整当年的应纳所得额,并计算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程序规定 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限定条件 该公告的执行日期为2010年1月1日,但总局规定了不执行本公告的两种特殊情况,最后是否执行本公告应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判断,判断的标准如下: 1.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2.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3.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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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2012年1月4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 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 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 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 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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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 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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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2月21日

财税[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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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里征税风波

2011年11月9日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织里镇,浙江省湖州市所辖,北依太湖,为水乡灵秀之地,古因织造业兴盛而得名,史料中即有“遍闻机杼声”的记载。 时至今日,这个浙北古镇仍兴于“织”,为中国最大的童装产销基地和棉坯布集散中心,当地人自称,“全国儿童身上穿的童装四件里就有一件是织里造”。 10月26日,一起突发事件打乱了织里镇繁忙的节奏。 湖州官方通报,10月26日上午,织里镇在推行童装加工企业税收“社会化征管”过程中,上门征收的代征人员因工作方法简单,引起一外地业主不满,双方发生纠纷。 多位安徽业主表示,当事业主被打伤,官方则称,双方“互有推搡但均无受伤”。 根据官方通报,当事业主事后纠集百余人聚集镇政府上访,要求解决纠纷问题,引发群众围观。 当晚18时许,又有五六百人集聚于富民路一带,围观群众最多时达数千人。其间有一辆奥迪车因担心被砸,车主急速驶离,沿途撞倒九人。官方称伤者送至医院救治后均无生命危险。不过,有民众反映有人死亡。 此后,少数人员继续投掷石块,打砸路灯、广告牌、汽车等。 至27日中午,又有部分人员在镇政府前集聚,其中一些人进入镇区,拦截车辆、打碎车窗玻璃。在此过程中,一辆警车被点燃,一名民警、三名协警受轻微伤。 此后两天,紧张气氛继续延续,因担心遭到波及,织里镇几乎所有童装加工厂均停止生产。直到29日,形势方趋于稳定。官方宣布,截至当晚18时,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1人,行政拘留51人。在多方安抚下,部分童装企业开始恢复正常生产。 这起看似偶然的事件,暴露的其实是外来人口管理、产业转型等相互交织的社会矛盾。   万家小作坊 织里镇的童装业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此后加速发展,80年代后期已占据全国20%的市场份额,至90年代时,中国一度有30%的童装产自织里。 2002年,织里镇被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服装协会命名为“中国童装名镇”。 织里镇建筑特色鲜明,一般以四五层楼房为主,且厂店结合——楼上为加工车间,一楼为店铺,展示自己生产的各式童装。几乎每家都有自己的品牌,“小猪班尼”“芝麻开门”“赛洛非”“青蛙王子”等招牌渐次排开。 围绕童装生产,织里镇还衍生出许多配套的产业,如绣花、印染、饰品等。 据湖州市吴兴区副区长金新根介绍,织里镇拥有1.3万家童装经营户,其中直接加工生产童装的有8700家,其余的则从事童装的相关配套产业。 织里镇区周围星罗棋布的村庄亦成为童装产业链的一部分,几乎每户民居均是一个小型童装加工厂,经营者多为安徽籍的外来农民。他们的经历颇为类似,一开始在镇里的服装厂打工,后来发现自立门户可以获利更多,于是纷纷自行开设小作坊,租下当地农民的房子,购置几台缝纫机,雇佣几个工人,有的甚至只是夫妻俩,就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单元。 这些小作坊的经营模式亦如出一辙,加工厂从正规经营户那里拿到裁好的衣料,按照样衣组装成童装,加工一件获得数额不等的加工费。 相较于外地人经营小作坊,本地人更多从事承揽订单的业务,再将订单转交给众多小作坊生产,从而挣取差价。比如,有人以2000元的价格接到200件童装的订单,后以6元钱的单价向小作坊下单,最终作坊主可获得1200元加工费,手握订单者则赚取800元差价。由于加工业主一般不具备揽单的能力,所以高度依赖于本地的经营者。   “机头税”悖论 浙江区域经济发达,体现为“乡村小工业的集聚”,其特点是一乡一品,加工分散。 温州鹿城区的鞋、眼镜、打火机,永康小五金,义乌小商品,东阳木雕,织里童装均为典型代表。 相对于织里镇上经过正式工商注册的经营户,一般的小作坊未经注册,在早些年,这些作坊并不纳税。但从2008年开始,当地税务部门开征“机头税”,即以作坊中缝纫机的数量作为征税的依据。 吴兴区副区长金新根解释,因小作坊的营业额不好统计,难以按正常方式征收,“机头税”实际上包含了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等税种,“其中既有国税也有地税,我们统一折算到机器上,便于操作”。 起初,一台缝纫机每年的税款为80元,此后几乎逐年翻番,2009年是160元,2010年是343元,今年则再次涨至626元。 对于增税的依据,湖州官方并未公布,金新根则称,征税额是根据各种税收进行综合折算得出的,但他也没有透露相关计算标准。 与此相对,织里镇上经过正式注册的经营户,今年的税收同样增加不少,“我们按铺面征税,去年一间是7000多元,今年涨到了1.3万元到1.5万元”。一位本地业主告诉《财经》记者。 金新根认为,织里镇里的每台缝纫机,比较熟练的业主一个月最多可以挣到八九千元,平均约六七千元,“比起正规企业的征收标准,每年600多元并不高”。 一位何姓安庆籍业主表示,他一天的净收入约为200元,折合每个月6000元,这与金新根的估算接近。不过这是在满负荷的工作下,“一般每天工作十六七个小时,经常嘴里嚼着饭,就坐到了机器前。”何姓业主说。 在织里镇,一些童装加工作坊未正式报税,于是税收部门通过镇(乡)村两级进行集中征收。 因人手不足,织里镇还招聘一些代征税收的协管员,当地将此种征收方式称为“社会化征管”。金新根介绍说,这种征税方式在湖州和浙江其他地区广泛存在。 据多名业主介绍,在具体征税过程中,操作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有一些征收人员在收取税款后,并不向业主开具正规发票,只开一张收据,收据上名称一栏只有一个大大的“税”字。吴兴区一位相关负责人解释,这只是先把钱收上去,以后再开发票。 而在缴税者看来,征税人员不开发票,有避账嫌疑。但是否有人从中牟私,却无从查证。 根据当地政策,“机头税”按5台缝纫机起征,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小作坊,即使只有两台机器,也要按5台机器交税,许多作坊业主认为,这种征税方式并不公平。 其次,在数额认定上也有人为弹性。一位张姓业主夫妻有两台机器,按照去年每台300多元,5台起征的标准,他们应当缴纳1715元税款,但收税人员说他夫妇俩“不容易”,最后只收了800元。“有的人给征税的人买条烟,也可以少交千儿八百元。”张姓业主称。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主任魏江认为,针对作坊式生产的特性,按照机器来征税并非不可行,但税收的数额标准如何估算,决策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关键。 财政部财贸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此分析,对于小微企业,无法仔细核算增值额、营业额,只能大概划一条线,当地的做法具有包税的性质。这种方式在全国具有普遍性。而在织里,将其具体化,落到了机器上。但是,应该有合理的起征标准,比如五台起征可以,但一两台机器也按五台征,就不合理。 对于征税凭据,贾康认为,织里小作坊虽然没有规范的工商登记,税务机关也不应该没有规范的征收手续。但在征收当中需要有个完税凭证,征税人员领走了多少,上交了多少,可以两头对账,才能确保税收进入国库。一般的收据难以证明这一点,这方面的不规范,亦给征税人员截留税收留下了空间。 税收的增长虽是引发冲突的原因之一,但是在多位业主看来,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征税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的简单粗暴。 “如果他们态度好一点,大家是会缴纳这笔钱的。”王母北斗村的一位安庆籍业主说。 事后,官方也承认这点,织里镇10月28日发布公告称,“税收协管员许荣泉因工作不细,方法简单,经研究已予以解聘。”今年刚刚开始的征税工作也被叫停。   产业升级压力 在吴兴区副区长金新根的解释中,增税是出于童装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他表示,织里童装业虽在不断扩大,但总体上是落后的,主要就表现在小作坊的生产方式上。“到目前为止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只有一家,2000万元以上的20家左右。其余绝大多数是家庭作坊式的。” 在金新根看来,作坊式的生产既影响产业效率,也影响当地税收。“织里童装业用地是8平方公里,约合1.2万亩,每年税收总额是1.73亿元,其中童装生产企业占1亿元左右。算下来,每亩上交的税收每年1万元多一点。”金新根认为,相比于规模大的企业,童装企业的单位面积的税收产出非常低下,他以当地的上市公司栋梁新材(SH.002082)为例,每亩土地每年创造税收为18万元。“另一家大型纺织企业,每亩土地最高时创造税收74万元,平常年份也有三四十万。” 近年来,湖州市一直谋求对织里童装产业提升,希望能够通过扶植大企业来带动产业升级。金新根称,政府的努力取得一定效果,但总体而言却并不理想。“其原因就是大量的家庭作坊生产方式的存在。” 这位副区长认为,规模化企业,必须标准化生产,面料、印染、标识等都有较高标准,但是家庭作坊则往往以次充好,甚至出现添加黑心棉等不良行为。此外,家庭作坊对正规的服装企业造成很大冲击,“在很多要素配置当中,家庭作坊处于优先的地位,比如房租,周边农村很多是空壳村,租金价格便宜,电价按照生活用电收取,价格低于工业用电,这样一来,他们的产品自然比正规企业的便宜。” 在当地官员的逻辑中,“保护落后就相当于限制了先进”。他们认为,一直容忍家庭作坊的存在,相当于向这一群体提供了隐性补贴。出于产业升级的需要,一方面要扶强,另一方面要取消这种隐性的补贴。 “税收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手段,该收的税要收上来,形成倒逼机制,如果连税收都交不起,那么也就没有在这里存在的必要,你可以转移到其他地区去。”金新根说。 在浙江大学企业管理系主任魏江看来,上述逻辑却站不住脚。他认为,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是问题,但不能以增税的方式来实现,政府可以考虑给农户更好的空间,比如修建规模化的厂房,然后租给农户,鼓励集约,规模化生产,“将税收与产业升级相挂钩是牵强的,也难以发挥作用”。 贾康也认为,把征税与产业升级联系起来并不合理。他认为:“这类企业目前最大的功能还是保证就业,让大家有饭吃。”   外来人口挑战 织里的抗税事件发展到后期,一度演变为外地人与本地人的互相攻击,其反映了更深层次的矛盾。 [...]

税赋观察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 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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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资源税

2011年9月28日

澳新银行(ANZ)大中华区经济研究总监 刘利刚 多年的博弈和争论后,新“资源税”终于在9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修改通过,在新疆等地的试点后,“以价征收”的新资源税被推向全国,成为中国税制和要素价格改革的关键一步。 资源税改革争议已久,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到底是否应该执行“以价征收”的办法。此前,资源税执行“以量征收”的办法。一字之差,背后却有着数百亿元的利益。 以量征收,以原油为例,国家规定每吨原油需要征收的资源税具体数额,不管一家石油公司开采多少原油,单位税额不变。而以价征收,则意味着随着原油价格的调整,由于每吨原油执行一致的税率,其税额也会发生变化。由于近年来大宗商品价格不断提高,这意味着中国石油巨头们需要缴纳的资源税也需要不断提高。当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资源税“以价征收”方案的出台。 与此同时,资源税与通胀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也成为掣肘资源税出台的重要障碍。一旦以价征收,那么随着大宗商品价格的提高,相关税额也要提高,终端产品也将相应调价。相关决策者投鼠忌器,也导致了资源税改革方案迟迟难以出台。 2007年2008年两年,资源税改革方案都被多方提及,但2007年通胀高企,资源税改革无疾而终。而2008年则因为害怕资源价格调高影响企业业绩,加上国际金融危机肆虐,最终也未能出台。 当然,资源税背后的得益者——资源省区政府,却一直企盼着这项改革早日落地,由于资源税的收入归于地方政府所有,因此其将成为资源税改革的最终受益者,在推动资源税改革方面当然不遗余力。同时,地方政府一旦掌握资源税话语权,在与资源企业的谈判中也将掌握更多的话语权,这也是地方政府孜孜以求的原因之一。最终,新疆在去年6月成为第一家试点的省区,执行税率为5%,征收范围为原油和天然气。随后,该项改革在2010 年12 月被推行至内蒙古西部和甘肃。 改革的效果已经初见端倪,以新疆为例,资源税改革半年,至去年年底,新资源税收入为32亿元,这个数字大约为原有资源税收入的5-6倍。按照简单计算,以每吨原油售价5000 元、每千立方米天然气1860 元计,原有税制下分别征收30 元和9 元的资源税,相当于0.5-0.6%的从价税。因此,5%的从价税大约相当于目前税率的8-10 倍。 实际征收额低于预算值,部分原因是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减免举措,当然也有新旧税制交接中的问题。但是,地方政府资源税大幅征收的趋势却难以避免。对石油巨头的盈利也会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但由于其定价权仍然较强,相应实际影响也仍将较为有限。 然而,对于资源省区、尤其是地处不发达地区的省区来说,资源税这一项改革却实实在在地将带来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现行资源税涉及7种能源,以原油和天然气来说,若以5%的税率征收,地方政府将获得大约600亿元的资源税收入,此前的收入却大约仅为70亿元左右。而目前资源税以价征收并不包括煤炭,如果煤炭被纳入,由于2010 年煤炭产量高达32 亿,这一改革将带来1220 亿元的收入,相当于2011 年中国财政收入的1.2%。在某种程度上,资源税改革也有利于地方债务问题的缓解。 事实上,资源税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除开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外,资源保护和提高生产效率,也是题中应有之意。不仅中国,很多国家也开始对资源进行了更大范围和更大力度的税收征取,保护资源产区居民利益、限制相关产品出口,是重要的考量。 澳大利亚将于2012 年7 月起对铁矿石和煤炭业的“超额利润”开征30%的资源税。“超额利润”指相关自然资源售价减去其出矿价格和运输等成本的余额。此外,澳当局还征收石油税,该项税收目前只针对海上石油项目,但将扩展至澳大利亚所有陆地和海上的原油、天然气和煤层甲烷开采项目,税率为40%。澳洲的这项改革,掀起了轩然大波,澳洲国内的矿业巨头们也采取了长时间的不合作政策,这项改革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陆克文政府的倒台,但最终政策还是经过修改后出台,政策的取向已经非常明显——限制矿业巨头的利益、保护本国资源。 对于中国来说,这项改革也经过了多年的博弈,最终,新的理念占据上风,成为了政策出台的重要砝码。 短期来看,资源税政策将不可避免对通胀产生压力,并很有可能被传导至居民消费领域。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的大宗商品进口也将随之增加,能源巨头们将在海外寻找相对便宜的资源,以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而如果资源税扩展至煤炭领域,对于已经承担着亏损压力而发电的电力企业来说,也将是沉重的负担。当然,这种状况不可能无限地被拖延,电价调整也将成为要素价格改革的一部分,最终被推出。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作者系澳新银行(ANZ)大中华区经济研究总监。)

税赋观察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4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 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 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 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 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 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 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税收法规文件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2011年9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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